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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台湾地区 VOCs 管控及治理历程

2017-08-29 永智 中宜环科环保产业研究

台湾地区在环境治理上,是典型的先污染后治理的模式。自 20 世纪 60年代以后,台湾经济开始快速发展,特别是化工企业电子产品制造等重点行业的快速发展,导致了环境质量指数不断下降。1975 年,台湾开启了对空气质量维护的新纪元,制定了专门治理空气污染的《空气污染防制法》。到 20 世纪 90 年代以后,由于各项管制措施的实施,大气中的颗粒物和SO2的污染情况得到有效控制,但大气中臭氧(O3)浓度却不断增高。因此,控制 VOCs 排放成为 90 年代台湾地区大气治理的重要目标。

1997 年,台湾地区颁布了《挥发性有机物空气污染管制及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奖励处罚等配套管理制度,对石化行业的 VOCs 排放控制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之后又陆续颁布多项行业排放标准及其相关的配套实施措施。


此外,通过不断的对《空气污染防制法》进行修订使和相应政策的出台的空气治理的标准更加严格,配合相关的监督检查、奖励处罚等配套管理制度,经过 40 多年的不断努力,台湾地区已经制定了完善和严格的关于空气质量控制的法律法规体系,在很多方面的排放标准和控制措施堪称世界最严格。


台湾地区 VOCs 管控措施


《空气污染防制法》是台湾地区大气污染防治的纲领性文件,其它的排放标准、实施办法、管理措施等都是依据该法案的法律条文而制定的。1975 年第一次公布了 21 条,至 2006 年已经修订 6 次,修订后共分为五章 86 条。


在历次修订工作中,分阶段引进管控策略,并设立了环境空气质量控制标准体系,包括空气质量检测、固定污染源管制、能源管制、交通工具管制 4 个大的方面,另外,还实行行政管制和经济诱因并行,强化许可登记、年排放量申报和检测与稽查制度,强调从源头管制。


而且在经济方面,开征空气污染防治费、实施奖励补助及推动总量控制。在稽查管制方面,推动各行业污染源的稽查、清查列管及评鉴与辅导等专案计划,促使工厂逐渐重视污染防治,逐步完成各项污染防治工作。


从 1973 年到 2007 年期间,台湾地区对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了 8 次修订,其中 1986 年进行了大的修改,并增加制定中长期管控标准。每次修订的标准都愈加严格,从 1990 年开始先后制定了多项行业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大部分的行业涉及到 VOCs 的排放,更对异味污染物进行了严格的定义和排放限制,对排放标准中未列排放管道排放标准的气体污染物,也给出了相应的计算方法。


不过,台湾地区的产业分布不同,每个地方造成雾霾污染特性也不一样。北部人口密集,主要污染源是汽机车尾气排放;中部主要污染源是火力发电厂;彰化、云林沿海一带的主要排放源是工业区和化工园区;南部以轻、重工和加工业为主。


基于此,台湾环保署及各地方环保局都有相应的 VOCs 管控措施,例如实施机动车停车怠速管理办法,停车怠速等候逾时三分钟应关闭引擎、淘汰二行车机车、空污总量管制、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民众宗教信仰减少烧香和金纸推广环保材料、加强重大污染源监测数据查核及工地(厂)稽查工作等。


不 仅 如 此, 台 湾 地 区 自 开 征 VOCs 空气污染防治费以来,每年约可减少 15000 吨 VOCs 的排放,促使从业者加装污染防治设备以达到达标排放的目的,并再加征对人体健康危害严重的甲苯、二甲苯等 13 种 VOCs 的空污费,首创经济奖惩手段与污染控制相结合政策。


赛默飞(中国)环境事业部高级应用专家冯玺瑜表示,日前环保署推出管制空气污染 14 项措施,依照《空气污染防制策略》政府将通过对工业源、移动源、农业废弃物燃排、营建及堆置扬尘等污染源进行控制出台了相应的目标和措施工作,希望在 2019 年底时,将 PM2.5 年平均浓度由每立方公尺 22 微克降到 18 微克,改善率 18.2%;全年红色警戒站日数则由 997 站 / 日降至 528 站 / 日,改善比率 47%。


台湾地区 VOCs 管控亮点


冯玺瑜表示,台湾地区 VOCs 的管控有四大亮点,第一个亮点是制定了合理的许可证制度体系。设置许可证的内容包含空气污染防制计划、进行模式仿真证明符合容许增量限值、应采用最佳可行控制技术、技师签证、环境影响评估核准文件有关空气污染相关承诺、监测设施设置计划书、改善排放空气污染物总量及浓度申请或核准证明文件等,都必须详细记载各种排污源、治理设备、减量技术等内容,等申请到设置许可证后才能继续申请许可证之后的操作,各类许可证的申请流程都层层严格把关。


第二个亮点是企业排污的申报系统。各项排污费计算上都是非常复杂 , 企业大部分不懂如何计算企业申报系统可带入各种参数试算排放量 , 在根据费用分级制度得出费用 , 地方环保局事后对申报内容比对许可证及检测报告进行核查 , 若发现不实申报则加倍罚款及按日追缴;对检测公司则进行质控追查 , 建立一套监视链体系。


第三个亮点是政策落地。大陆地区出台很多的环保法规及要求 , 甚至有的比国外更严格 , 但污染企业大多不清楚 , 导致环保理念与政策出现断层 , 台湾地区的环保法规及检测方法一般借镜国外经验 , 再结合民间企业及检测公司意见后本地化 , 地方召集企业开公听会宣达 , 前期以辅导、改善、补助为主 , 后期加大稽查处罚 , 以经济诱因、辅导改善、处罚来逐步完善政策和建立守法观念。


第四个亮点则是验收制度和监管体系的完善。目前大陆地区的定期环保检测都是委托专家委员或环保局来完成的,而台湾地区则是由企业自行验收 , 建立企业主体责任观念 , 环保部门只负责事后监管查核工作 , 若企业被查核到缺失 , 处罚是由企业承担 , 企业自然会否定或处罚自己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公司 , 从而不会一味追求低价的服务 , 相对会找信誉好的第三方公司 , 而检测公司是环保署下的机构 , 由环境检验所负责约束管理、考核、稽核第三方检测公司。


此外,行为管制和经济奖惩措施也是台湾地区 VOCs 排放管制的有效措施。


结论


通过长期的发展和完善,到目前为止台湾地区已建立了一套完整有效的 VOCs 污染排放管控体系。行政管制措施和经济奖惩制度相辅相成,互为补充,为台湾地区 VOCs 的污染控制工作奠定了基础,对于近年来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与中国台湾地区相比,中国大陆在 VOCs 污染排放管控体系建设方面起步较晚,体系不够健全,严重制约了中国大陆 VOCs 污染排放控制工作的开展。


“近几年,国内对于 VOCs 监测方法和治理技术已经达到颠峰状态,我觉得现阶段可以从大方向转到细节上的管理,如建立监管制度、完善管理体系、利用申报系统、专业权责划分等。”冯玺瑜说。“另外,我认为法规与措施的建立需要因时因地的来调整,浅显易懂的规范、完善健全的体制、有效的资源及信息,这些都能帮助企业慢慢养成守法的观念、培养环境顾问公司和检测公司增加专业知识、长效永续发展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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